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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有限公司章程模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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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               有限公司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东莞市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                        

                邮政编码:5230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        

    通信地址: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2        

    通信地址: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足额缴纳。

    2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这种方式执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五十  

    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二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代表本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股东或者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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