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分离”改革相关规定。
1.营业执照功能。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企业的法律文件。企业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
2.许可证功能。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企业的凭证,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3.“证照分离”改革。“证照分离”改革是在准确区分“证”、“照”功能的基础上,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的行政审批事项,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通过强化监管措施、实施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等综合措施,将事前审批转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为企业快速进入市场提供便利,着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证照分离”改革四种方式
1.直接取消行政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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