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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税收滞纳金,你应该了解这五个问题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618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什么是税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计算滞纳金的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三、滞纳金与税金是否必须同时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四、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未按期缴税但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1、符合规定的延期缴纳税款

    1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202051日至2020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经批准的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需要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由此产生的补缴税款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3、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少缴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 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4、欠税金额为1元以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5、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的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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