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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申报税种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628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认定规模标准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二、认定性质和会计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每月申报税种及税率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城建税按增值税的7%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2%

    2、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本缴纳。

    3、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0-300万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以上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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