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内地掀起了一波创业热潮,大量创业者注册新公司,为自己的理想而拼搏。而这些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很难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存活下来。对此,国家为这些小微企业量身定制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这些企业的税务压力,使他们能更好的应对市场竞争。但由于这些企业缺乏专职财税人员,难以完整享受国家给出的优惠政策,今天,东莞辰信会计就为大家介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报税期限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是与“一般纳税人”相对的概念。按照目前的标准,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就不会被税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样,年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的纳税人,也可以主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无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后,自动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依照现行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而这两种纳税期限,享受的免税政策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假设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而假设该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销售额能够享受免税;如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选择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个季度,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而对于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就分为两种情况:
1、“月改季”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季申报自本季度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季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月申报。
2、“季改月”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季申报变更为按月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月申报自本月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月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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