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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公司注销后的债务问题解决办法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72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公司在发展经营的过程中,常常会伴随着存在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的注销必然会涉及到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我国的《公司法》也以专门章节对于公司解散及清算进行了详细的制度安排与条款规定。但公司股东在采用自行清算的方式注销公司时,工商登记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仅对注销手续实行形式审查,故实践中部分股东利用自行清算注销公司而逃避注销后极有可能产生的债务的现象屡有发生。

    公司在注销后,其就会丧失法人资格,此时的公司就也不复存在了。那么公司在自行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置呢?公司注销时遗漏债务问题该如何处理?如何保护此类债务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法律却一直未予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也不尽统一。笔者就该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总结出不同情况对公司注销后新产生的债务进行处置的规则。

     

    第一种情况:公司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注销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9条及2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依法进行清算时,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或者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故,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2.一般而言,公司登记机关审批一家公司注销的审批文件时,必须看该文件中是否含有公司《清算报告》。实务中也存在未经过清算就注销公司的的情况,此时公司登记机关亦存在重要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债权人作为具有相关利益的第三人,有权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公司的存续状态。若未变更,公司债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状态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第二种情况: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后注销,但清算程序存在瑕疵

    按照《公司法》第18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若清算组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向公司债权人的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故,公司依照法定清算程序后注销,但清算组成员违法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履行通知义务不合法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

    当在公司注销时,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有作出对公司注销后债务的自身承诺保证时,公司债权人可据此要求承诺的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种情况: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公司后又产生债务

    公司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在性质上属于公司本应用自身财产清偿的债务。假设公司并未终止,这些财产显然会被用于清偿债务而不会在股东之间分配,而公司后续债务确定之前终止就意味着股东分得了本不应分得的财产,后续债务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受到了损害。从传统民法上讲,此时股东构成了对于公司财产的不当得利,因在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时,股东已经不再拥有继续持有公司剩余财产的法律依据。因股东不当所得仅为其所分配的剩余财产,在其已经完全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其所返还即代替公司清偿的债务应以其所得到的剩余财产为限。

    故对于这种情况,此时的债务应由分得公司剩余财产的股东承担,责任范围以其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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