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征管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三种征管手段的运用,但在实务操作层面,由于部分税务人员对其概念和内涵的界定和把握不清晰,造成事实上三种手段的模糊运用或混用,影响了税收管理质量进一步提高。下面简单给大家谈谈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一:什么是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指由国家税法规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法。收款方为扣缴义务人,付款方为纳税义务人。代收代缴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形:
01 消费税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02 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二:什么是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收款方为纳税义务人,付款方为扣缴义务人。
其常见的情形也有以下几种:
01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外的其他项目,均可代扣代缴。
02 企业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3)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03 增值税
(1)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3)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着为扣缴义务人。
04 资源税
(1)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
(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什么是委托代证?
委托代征又称“代征代缴”。指税务机关对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派出专人管理的地区,委托当地乡、村政府、村民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代征税款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的一种税收征收方法。
原则: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
委托人: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
代征人与纳税人关系:
(1)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2)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3)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4)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委托代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
(2)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
(3)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4)委托邮政部门门代征税款
(5)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
注:
(1)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2)税务机关视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但受托代征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
(3)其他代征:海关代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 365号)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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