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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公司减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39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董事会制定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

     

    2、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减资。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方案进行表决,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形成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并公告债权人。自股东会决定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告主要针对无法联络上的特定债权人和不特定的潜在债权人。通知和公告是减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当然有权自由选择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若尚未到期,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公司拒绝或怠于提供相应担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

     

    5验资。虽然注册资本的增减属于企业自治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资本的增减以及增减的幅度。但是,基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以及公司开展业务的需要,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因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应当聘请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6、章程修订。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后,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二、公司减资过程中法律风险分析:

    1、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在减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减资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程序和公告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步骤,缺一不可,只公告未通知或只通知未公告都属于不当减资行为。

    案件来源: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董秀珍、江文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112]

     

    2、股权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公司不得办理减资程序。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08]7号)

    第十四条: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该股权不得转让,出质人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出质人减少相应出资的,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文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同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3、公司减资程序瑕疵,未减资股东与减资股东就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在减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尽管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的责任,但可比照公司法相关原则和规定来加以认定。由于江苏博恩公司减资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的,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作为江苏博恩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江苏博恩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减资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

    1.公司在成立过程中,不可因为公司注册资本可以认缴,而盲目扩大投资金额,公司注册资金应当以满足公司经营需要为前提,多出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为日后埋下风险;

    2.公司减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尤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和公告通知公司减资的详细情况,切记不可投机取巧,为日后埋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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