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德衡税法团队下面对于不同类型的虚开发票进行分析和提供应对方案。
一、虚开发票的分类
1.为他人虚开的发票
除了极端情况外,虚开发票开票方一般存在主观故意性,即明知是虚开发票行为且以此牟利。
(1)专业团伙型
对外虚开发票的专业团伙,主要是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这些“空壳企业”大多是通过骗用、租用、借用、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为实施虚开注册成立的,专业团伙短期存续领票开票之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进行申报即走逃失联。专业虚开团伙的手段包括暴力虚开、组织多层洗票虚开、组织利用“富余票”或购进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虚开、组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专业团伙型虚开发票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且以牟利为目的,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虚开,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危害性极大。
事实上暴力虚开的发票在专业团伙走逃失联后短期内即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购进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专业团伙的虚开实际上是一种诈骗行为,购进方买票后不但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还需要承担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刑事风险。
(2)出售牟利型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例如餐饮、住宿、加油站等个人消费者较多的行业常常有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部分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收入,从而进项税款有一定的富裕,企业的进项发票和开票收入之间的差额就产生了“富余发票”,此种情况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虚开发票的空间。出售牟利型虚开发票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且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一般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非牟利型
部分企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富余票”,但是企业并无出售牟利的故意,主要是无偿开具“富余票”给亲朋好友的企业。非牟利型涉嫌虚开发票行为一般属于对于我国的虚开发票理解不全造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也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4)中间环节型
开票方完全按照正常业务操作,但中间人或受票方出于非法目的使得票货分立构成虚开。例如A企业有业绩考核指标,当年的指标还有一部分未完成,此时B公司联系大宗商品贸易购销业务想介绍给A企业,购销企业都已就位,货物运输等已安排妥当。B公司其没有相关商品经营资质,无法开展业务,通过A企业将商品销售给第三方,A企业可以每吨赚取2元利润,A企业可以增加销售业绩,又有收入。业务开展过程中货物在第三方监管之下,有出入库和运输凭证,资金和发票流均正常操作。
中间环节型实际上不属于虚开发票,其完全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也并没有获取与虚开发票对等的利益,但是客观上使得受票方多抵扣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也会面临行政或刑事调查的风险。
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发票
(1)洗票环节型
专业团伙在暴力虚开发票后,设立多层次公司进行洗票,洗票公司存在的目的是拉开虚开链条,多层隔离以保护下游受票企业,洗票环节的公司兼有受票和开票二个行为。属于专业团伙型虚开发票的一环,存在主观故意性且以营利为目的,一般符合虚开发票认定要件,社会危害性巨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业务需求型
企业在正常业务中,经常发生购进的货物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或者本环节增值较大,使得销项税额远大于进项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主动联系买票或接受虚开发票,业务需求性的买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典型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且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一般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3)被动无辜型
受票方完全按照正常业务操作,销货方或中间人出于非法目的使得票货分离,而受票方无法识别业务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实际上不属于虚开发票,其完全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也并没有获取利益,但是由于上游涉嫌虚开发票,也会面临行政或刑事调查的风险。并且,由于取得发票不合规,很可能会面临进项税额转出、税前扣除调增等风险,因此后果也很严重。
3.为自己虚开的发票
根据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属于自己开具自己抵扣的发票,部分不法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后为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会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甚至会再对外大量虚开发票牟利。上述为自己虚开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且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二、日常管理建议
1、强化内控,建章立制
对发票风险高发行业,如大宗商品交易行业、建筑行业,企业内部需要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制度约束、制约业务经理、项目经理等单纯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涉票风险。涉票风险防范不能仅靠财务部门,需要业务部门等全部加强内控,只有从源头上把控,才能远离风险。
2、合法筹划,拒绝买票行为
企业需要提高风险意识,不能为了降低税负,而去找票或买票,尤其是不能通过网络或马路小广告购买虚开的发票,通过上述手段取得的发票一般情况为暴力虚开的发票,风险极高。不但会面临补税,也面临着虚开的刑事责任。
对于购进的所谓“富余票”,在现在的大数据分析下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卖票方隐匿收入,货流、发票流、资金流不符的情况,买票过程中的资金回流的情况也很容易被查出。
三、争议处理
1、调查中积极应对
一旦被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认为涉嫌虚开发票应积极应对,主要是规范、准确、完整提供相关资料,真实、详细陈述事实。如果是因为上游发票不合规,需要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向实际销货方追偿或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2、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虚开发票、异常凭证的认定非常复杂,一旦定性后果往往难以承受,因此,存在涉票风险的企业,尤其是发票风险常发行业一定要重视风险的防控。如果一旦触发风险,不要盲目应对,更不能以非法手段应对,要借用外力,寻求专业税务律师协助依法合规应对。
律师作为第三方专业人员,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接受委托后,会向相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手续,可以更好地了解到案件所具体细节,通过专业的角度,争取公安不移送、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等,如果虚开发票属于暴力虚开等情形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争取从量刑上宽大处理。
四、小结
虚开、失控、异常增值税发票争议解决指南共三篇,通过上述三篇文章可以系统了解异常凭证、失控发票、虚开发票风险防范和应对,给企业如何降低发票风险提供指南。
德衡税法团队拥有丰富的问题发票争议处理经验,成功处理多起涉及风险发票争议的案件,包括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辩护、发票虚开证明单行政复议,异常凭证争议解决等,均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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