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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是什么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19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包括的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不属于工资薪金征税的情形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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