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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65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

      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预扣率(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20%、30%、40%)

     

    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7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

     

    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年度收入总额=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必要费用=60000元/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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