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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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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的说:判断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有两个标准:

    1个:有没有住所,有,则为居民纳税人。

    2个:无住所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即11-1231日,是否居住满183天,住满,即为居民纳税人,没有住满,则为非居民纳税人。

    根据老税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细则征求意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例如,周琦到美国去打球,即使当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不满183天,也应当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判断为中国居民。

    所谓居住是指真实的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入境、逗留)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需要注意的是,居住天数与工作天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计算工作天数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受雇的应当将境内外休假时间计算在内,未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受雇的应当将境内休假时间计算在内。

     

    两者的交税范围:

    1)如果是居民个人,则需要就全球纳税,不仅仅来自中国的收入要缴纳个税,来自国外的收入也要缴纳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新税法下的各个项目进行计算。

    若有来源于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按照综合所得来确定。

    新税法明确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即,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收入-5000-五险一金-附加专项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若有跨境收入所得,就可能会有重复征税问题,根据现有的国际重复征税相关规定,可以采取抵免法,就是国外的税款可以冲抵本国应该缴纳的税款,本国仅仅只需要缴纳超过国外税款的部分。

    2)如果是非居民个人,则仅仅需要就境内所得部分缴纳税款,缴纳税额也会根据当月/当次收入占比来进行缴纳税款。

    相关税收与居民不同,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税额有所得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对于税额。比如非居民工薪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5000元;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薪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境内工资/境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备注: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所得来源地的判定通常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与支付地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劳务发生在境内,无论报酬是境内单位支付还是境外支付(注: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下同),都应当判定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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