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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商标转让和许可有什么区别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11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商标转让和许可有什么区别?

    (一)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的定义不同:

    1.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转让的是商标的所有权。商标转让后,转让方没有任何处置商标的权利。商标转让一般包括合同转让、后续转让和因行政命令而转让。

    2.商标许可是指商标使用权的转移,商标的所有权不转移。商标许可分为一般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商标被许可使用后,许可人仍然享有商标的所有权,有的可能继续使用商标。

     

    (二)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不同:

    1.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只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当地工商机关备案。

    2、在转让中,受让人在遵守《商标法》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许可中,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共同确定商标的许可期限。

    3.注册商标的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许可实质上是商标使用主体的延伸。

    4.商标转让应当将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但在商标使用许可中没有这一规定。

    5.转让中,转让方不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义务对受让方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在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继续拥有商标权,并有义务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6.商标转让需要签署相关转让申请文件,提交商标局备案转让。法律结果是商标专用权的转让,而商标许可只需要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不备案商标许可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7.在转让中,受让方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许可方面,对被许可方的要求相对较宽。

    8.在转让中,转让方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在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享有许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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