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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个税税前扣除问题解析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85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提问1 公司代员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提问2 哪些纳税人不得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回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所谓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实际上就是自然人,因此,自然人是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所谓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这些单位是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所谓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偶尔转让一次不动产,虽然销售额有可能会超过500万元的认定标准,但该项纳税行为为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也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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