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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企业股权出资方式有哪些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79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股权出资方式

    出资股东是指公司设立或增资时,根据协议、法律、章程的规定,为取得股份或股权而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股东(包括发起人、认股人)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出资方式的股东

    出资股东成立公司,才可以获得公司最初的资金来源。但实际操作中,并不是每个股东在货币形式上都是出资。有的股东拥有资金,有的股东拥有知识产权,有的股东拥有不动产使用权。股权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不仅可以货币出资出资,还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货币出资有相关要求。一是需要用货币评估,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对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出资以上,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

    《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出资人以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需要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知识产权等出资人财产出资已交付公司使用,但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实际将财产交付公司使用时主张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作为股权出资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可以依法转让;(2)出资中的股权没有权利缺陷或负担;(3) 出资人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4)出资中的股权已依法评估。

    最后,股东不得以劳动、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的价格。

     

    如何确定出资股东的时间?

    1.采用实缴资本制的,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缴纳。后来采取了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规定公司成立时出资到位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对后续注册资本的到账时间规定了最长2年或5年的期限。

    2.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完全采用认缴出资制。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可以按照约定时间全额完成出资。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有必要延期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方式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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